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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9
点击次数: 記者邱梓欣/綜合報導
涉嫌掏空公司35億元的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北院於今年9月30日進行一審時,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將遠航前董事長張綱維判刑15年,其中1年可易科罰金,並將犯罪所得32億元沒收,張綱維不服提出抗告;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4)日仍判處張綱維14年刑期,另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涉嫌掏空公司35億元的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遭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判處14年刑期,另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圖/翻攝畫面)
回顧此案,遠東航空在2019年12月13日無預警停運,其中前董事長張綱維遭北檢查出,涉嫌挪空遠航35億資產,北檢於當晚將其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於2020年7月起訴後,北地院在同年10月,裁定張綱維1億元交保、限制住居,其中8,000萬現金,2,000萬則為人擔保,2021年3月張綱維籌足保證金辦保重獲自由,而張綱維則在一審時不認罪,遭台北地院依《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及《刑法》背信等多項罪名,判處14年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另判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32億8452萬1047元沒收,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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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在二審時,撤銷張綱維涉及業務侵占部分改判無罪;不過仍判其應執行14年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另判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