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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送32元電鍋被判貪污 沈伯洋提2解決方案:一律設計最重刑責成習慣

更新时间:2026-06-29点击次数:

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

一名任職於北市環保局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被依《貪污罪》起訴,日前被士林地院宣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討論。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今(3)日指出,公務員犯罪的刑責都設計得很重,是台灣一直以來的習慣,導致判決毫無彈性,若要解決問題有兩個辦法,但他提出主張時曾被批評是想幫罪犯開脫。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今(3)日指出,公務員犯罪的刑責都設計得很重,是台灣一直以來的習慣。(許詠晴攝)

沈伯洋今早在立法院受訪提出,為何檢察官不得不起訴?為何檢察官不能用緩起訴?其實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公務員相關犯罪的刑責設計的超級重,這是台灣、立法院一直以來的習慣,遇到任何新形態犯罪一律都設計最重的刑責,一旦遇到事情,每個人就互相喊加重,被判到死刑、判到鞭刑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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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說,刑責設計得很重,導致很輕微的犯罪也可能是用,此時在法律上就完全沒有彈性,無法使用不起訴跟緩起訴,所以法官遇到這個案子已經盡力,找所有能用的規範,把刑責減到最低。

沈伯洋認為,若要解決問題有兩個方案。第一,回歸學界常講的「可罰違法性」,如果違法性太低,就不要判他有罪,但這個概念大部分是用在財產犯罪,像是偷價值很低的東西之類的,問題是公務員犯罪不是看金額,而是看違反職務的嚴重性,所以這個有點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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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個解決方案,沈伯洋提出,全面檢討貪污治罪條例的刑責,其實他早在去年柯文哲案時主張過,但當時他馬上被罵是不是要幫助罪犯?是不是要幫罪犯開脫?法律專業在立法院很難被尊重。

沈伯洋說,如果大家有共識,其實應該全面檢討刑責設計的比例原則,這樣法官、檢察官遇到個案時,才能在有彈性的情況下,提出緩起訴或緩刑,甚至是免刑或無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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