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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撤銷「陸配村長」解職處分 內政部出手了:地方不能另行解釋

更新时间:2026-06-29点击次数:

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

有陸配身份的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國籍遭解職,她事後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對此,內政部今(14)日表示,目前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和依據,根據《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應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無另行解釋的空間,富里鄉公所應依法辦理解職。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資料照)

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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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提出,已與陸委會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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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也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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