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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9
点击次数: 實習記者王保伶/綜合報導
一名何姓男子前年暑假原訂搭乘星宇航空飛往美國洛杉磯就學,卻在登機前被地勤以「不符合美國入境規定」為由攔下,當場被拒載。何男因此錯過行程,延誤搬家、額外負擔房租等費用,憤而向星宇求償31萬7105元。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航空公司依法拒載,今裁定原告敗訴。
一名男子前年暑假原訂搭乘星宇航空飛往美國洛杉磯就學,卻在登機前被地勤以「不符合美國入境規定」為由攔下。(示意圖/Unsplash)
判決指出,何男2023年7月14日預計搭乘星宇航班前往洛杉磯,但在登機前被告知其F-1學生簽證所需的I-20(學生非移民身分資格證明)文件不符規定。地勤人員比對資料後發現,他的預計抵達時間早於美國移民法明定的「開學前30日內才能入境」規範,因此無法讓他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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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航空表示,依運送條款及《民用航空運送安全管理辦法》,航空公司必須確認旅客符合目的地國家入境法規,不得搭載將被拒絕入境的旅客。當日地勤也曾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查證,獲確認何男若抵達美國將會被拒絕入境,因此依法拒載並非無端刁難。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星宇依規查驗文件並向美方求證,程序並無不當;此外,何男主張因遭拒載而蒙受損害,但並未提出足以證明航空公司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因此判決何男全數敗訴,求償無理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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